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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孩子抚养权考虑的因素有:首先,了解双方基本条件,找到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有力的事实和依据。这些事实和证据包括: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
首先:了解双方基本条件,找到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有力的事实和依据。 这些事实和证据包括: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工资高对未来子女的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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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做出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护其合法权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双方可以单独起诉抚养问题。
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应进行综合判断。其实,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对方已经不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那么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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