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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件中,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客观上加大了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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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件中,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客观上加大了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后果超出正常情形下可预期范围且侵权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综合考量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因此,特殊体质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解,原则上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相差并不大。但是如果损害后果超出正常预期的可以要求受害人做损伤参与度鉴定。综合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通常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的差距、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协商。
在行为人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后,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将影响责任范围的划分及损失数额计算,原则上不影响损失分担,但在因可归责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特殊体质、受害人存在过失以及造成例外的显著失衡结果时,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建议咨询律师。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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