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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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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证是县政府颁发的,有权注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二、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也规定: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原发证机关”的涵义应为具有法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职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发证机关具有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权。
法规是这样的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可以向村委会或者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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