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侵犯公路合法权益、造成路产损坏或者严重危及路产安全的单位、个人或者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行拍...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开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根据县级市和县城建设规划进行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承担与现有公路技术标准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设费用。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者确定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担。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五)任何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8人已浏览
1,975人已浏览
1,092人已浏览
4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