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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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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市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市民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的自然人活动状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地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下落轨迹等。根据该说明对市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手机定位等动态信息可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或反应特定的自热活动状况,属于市民个人信息。电信公司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市民个人信息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或者行为者以买卖方式非法获得上述市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市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条文的罪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定罪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合法经营;二是仅限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即行为方式仅限于购买、收受。如果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后再行转让、交换,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流出,应当适用《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不以扣除犯罪成本来认定“获利”定罪量刑,而是以犯罪成本加“获利”来认定其违法所得的情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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