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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六十日内提出申请。但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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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因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也自然没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目前在民事诉讼中,与执行有关的内容有“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执行的中止和终结等。因上述程序皆为法定独立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均使用裁定的形式进行回应。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原则。 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 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 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说是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 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的尊严所必需的。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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