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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房一屋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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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下列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一)物业(不合业主个人房屋)权属资料;(二)设施设备的订货合同、产品合格证书、销售凭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规划设计图及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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