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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则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不连带的有限责任,但这一原则存在例外。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合同的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与其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鉴于在建筑施工领域中总承包单位特殊地位和作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总包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特殊处理,总体表现为以加重总包责任为手段促进总包管理的规范化,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与其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些具体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用工主体资格等情况时,总包单位与接受转包单位、分包单位就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承包单位还可能对分包单位的雇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工资支付方面的连带责任。具体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工程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二、工程合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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