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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为犯罪携带其他器械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劫,但有证据证明器械不是为犯罪做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随身携带凶器显示,能够被害人发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劫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了抢夺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了抢劫罪。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财产,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客观上,本罪表现为乘客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无法抗拒,而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希望这个结果发生。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虽然抢夺公私财产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轻微犯罪情节不需要处罚,免除刑事处罚:一是16岁以下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属于初犯或者教唆犯罪;二是主动投案,全部返还赃物或者赔偿;第三,被胁迫参与抢劫,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例如,债权人去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或实现债权是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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