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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意味着当重大刑事案件被判处死刑缓期时,如果以后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的期限。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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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适用如下: 1、被判缓期死刑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可以限制减刑。 三、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8)追加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3种:1、故意杀人、强奸、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被判处缓刑的犯罪者3、实施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者。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发生在上海,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租车司机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上海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适用限制减刑的情况如下: 1、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需限制减刑,就能做到有效制裁犯罪的案件,不应当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2、反映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作案的动机、手段、犯罪的意志、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悔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应作为有特殊预防必要的因素,在决定限制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不予谅解,或者被告人恶习较深、对家庭、社区安全有较大影响,不限制减刑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应作为有一般预防必要的因素,考虑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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