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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中涉及黄色的群主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群主在建立和使用群体进行信息交流时,不能有效管理群体中的违法信息,意味着不履行...
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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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物品的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坚决打击。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会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无疑对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画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日用品等。传播方式不仅可以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还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
涉黄对于群的处罚主要是对建立者,传播者和管理者处罚,其他群成员在法律上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处罚,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危害社会秩序,也是不提倡的。而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具体要看达到何种情节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其他情节请具体参考上述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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