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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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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村民小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苏州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如下: 1、政府公报; 2、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 3、档案馆; 4、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5、行政服务中心; 6、政府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信息亭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 7、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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