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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债务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已签收)拒不到庭应诉。那么简易程序能缺席判决吗?在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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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令、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辨认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等。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一审: 普通程序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可以在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二审,对判决上诉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不得延长 再审,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审限分别适用相应的一审或二审。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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