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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依照全国现有判例,特别是广东的判例,可争取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刑,建议取证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贪污罪是有犯罪中止的。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贪污犯罪只能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因此,一般认为,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如贪污犯贪污公款后又秘密退还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论处。其自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贪污罪可以判死刑。贪污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超过300万元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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