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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如下:人的聪明程度是相差不多的,爱因斯坦再聪明,智商也多不了常人多少。但人类的思维是有区别,犹太人之所以会经商,除了他们的本身的良好创业素质外,最主要的是他们的经商思维。在这个竟争激烈的商业时代,如果说性格即命运,也许思维决定了出路。企业要活,首先要决策者的思维活络。如何盘活资产,这就需要企业决策者经商思维模式的灵活转化。太极主张借势用势,从论证意义上是一种思维的转化。江南春仅仅用了一两年时间,把死马医生了活马,借的是软银的投资。思维活了,人也就活了,企业的资产跟着盘活。国有企业为何走向改制,从更大程度上说是企业人的经营思想的转化过程。国有企业的决策太死,不能尽人所能,也不能做到真正的按劳取酬,所以人的思想往往走向死角状态。私营企业善于盘人,把人盘活,把资产盘活。长虹,华立,娃哈哈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就,根本因素就在于制度盘活了人,人也盘活了制度。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因此要盘活企业,盘活企业的资产,首先要盘活人。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其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1]
破产和解是指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要进行破产清算时,由债权人与之经过协商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终止破产清算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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