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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所可以使用的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以及开庭审理。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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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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