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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
《产品质量法》规定:“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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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绝对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追究致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制造、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 3.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原则具有先进性。 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发生以后,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了销售者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三种情况: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指不具备产品的特定的用途和使用价值,比如制冷空调不具备制冷性能等。事先作出说明的,比如明确标明为处理品,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事先说明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指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否采用由使用者自己确定。但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一旦注明了所采用的标准,就意味着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表明该产品的相关质量指标与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一致的。如果销售者出售产品的质量状况与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的,销售者则违反了其应承担的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应依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产品的质量状况作出说明的,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售出产品的实际质量与该产品说明中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相符;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产品的(如以家具展销会的方式出售家具),其售出产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销售者出售的产品的质量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销售者对出售产品质量担保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8、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9、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 0、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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