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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动产单元和不动产单元是否是以登记相关单元的概念

2022-03-05
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的融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十分重要且难度较大的一项业务工作,要顺利地将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融合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选择科学的编制方法十分重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已规定了“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不动产单元的界定是“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从以上表述来看,不动产单元和《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基本单元并没有多大的差别。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与不动产单元相对应。在房屋登记中,一个房屋基本单元的房地产权利记载于一个登记簿,设一个房屋编码,彼此一一对应。按照这一方式,是无法把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动产编入同一登记簿的。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列举三种编码方式时,包括了利用宗地号的分宗法(因宗地号本身的缺陷,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分宗法的极少)。可见,不动产单元编码也可以使用宗地号,在编码中使用宗地号并不要求把同一宗地范围内不同权利主体的房屋权利编入同一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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