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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如果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应将所犯新罪与前罪实行并罚。 具体并罚方法是,先对新犯的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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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时,当地公安机关可先行拘押,再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原属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后,不必履行新的手续,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又需收监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可直接送原劳改队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厅指定的劳改队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诉判刑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 2、核实后,按法律程序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并及时将审判结果通知原押劳改机关。
一..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二..第一步:对漏罪是采用先并后减的方式处理。得到一个宣告刑。第二步:对新罪是采用先减后并的方式处理。将第一步的结果与新罪的宣告刑做先减后并的处理。最终得到执行刑。《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漏罪与原判决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新罪与原判决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1、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例如: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在监狱内打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减后并。则是原刑期5年,已经执行了3年,则剩余2年,再与3年并罚。则应是合并执行3-5年。 2、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 例如:若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发现其在1998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并后减。则是原刑期5年和3年数罪并罚,得到应合并执行5-8有期徒刑,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则应合并执行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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