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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高空坠物事故当中的被侵权人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将二楼以上的所有高层住户列为侵权人...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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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地面人员财物造成损害的,可以追责。如果地面人员无不当行为(比如进入施工禁入区域),则由坠物方承担全责。 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来自什么位置的,由该高空区域所有单位、个人承担损失的后果。 各单位、个人具体承担额度可由法院裁定。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一般高空坠物一楼属于免责。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儿童高空坠物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是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儿童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所以小孩不承担责任,而其监护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小孩子自身的财产足以支付赔偿的,由小孩子的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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