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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中将恶意透支列入其中。 何谓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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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犯罪。是否属于恶意,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所需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3、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4、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5、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7、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8、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9、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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