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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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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等。
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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