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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费中的法定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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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如果退伍费为50000元,20岁时入伍,30岁结婚,40岁离婚,则共同财产的金额为(40-30)/(70-20)*50000=10000元,即退伍费中有1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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