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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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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的赔偿:承担主体。保险公司或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规定,对于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最高可以赔付1万元,不足的部分根据76条规定的情节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方减轻承担或是不再产生赔偿责任。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106条规定,对于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依情况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对于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可以依此权利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障。总结,笔者在此强调,对于受害人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受害人一定要保存好期间发生的医疗单据,这点很重要,实践中,有的受害人常常因无法提供全面的单据证明(遗忘、丢失等。),使这项款目很难获得全面赔付,进而缩小了受害人的赔偿范围。
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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