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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的婚姻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可撤销婚姻。 根据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
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被胁迫结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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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的婚姻相比无效婚姻而言,无效婚姻的各种法定情形相对给当事人甚至社会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法律为杜绝更为恶劣、不良的法律、社会因素,因此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相比无效婚姻而言,法律更多的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不通过法律强行判定婚姻的无效,而是给与当事人更多再次选择婚姻是否继续下去的机会。 因胁迫的婚姻,后期可能当事人之间产生感情或者胁迫程度较低,当事人接受等各种实际情况,法律不能强制判定婚姻无效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将胁迫婚姻归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被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如果被撤销则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定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后,则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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