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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是外出务工朋友都会涉及的一个问题,从务工者的角度讲通常希望能多占到一些便宜,而从房东的角度讲则希望为租赁者提供越少的物质资源越好。很多时候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一些意见的分歧,从而使得租赁过程洽谈不愉快,甚至产生一定的纠纷。从客观角度讲如果双方都能达到一种共赢的状态则不容易发生此类现象。
致: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的全权委托,现致函予您:鉴于您同__公司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您购买了__,根据《合同》第11条的规定,“买受人逾期超过60天不办理入住手续,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总房款的5%收取违约金并扣除该房产的相关债务及费用。”__公司已向您发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书面通知,现您已逾期超过60天,未办理入住手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6条的规定,特此函告:__公司同您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__公司将按总房款的5%收取违约金并扣除该房产的相关债务及费用,所付房款如不足扣除,__公司将保留向您追索相应款项的权利,并由您承担相关责任。如有疑问,请同律师接洽。年月日
一、你与刘姓男子的租约是一种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的风险是原房东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则成立,如果不同意则不成立,所以建议你要求三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同意。 二、你与单位所签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此合同是合法的,但为了防范风险,你可以对单位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如果到期单位不能交付店铺使用,则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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