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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
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对执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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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产权转移的时间以执行法院的裁定生效日期为准。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已有多个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方案首次送达各申请执行人之前一日。其他债权人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参与分配的,视为放弃本次的参与分配,但可以就本次分配后的余额受偿。
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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