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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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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送达方式,送达程序差异很大。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人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交付的特点是司法机关直接向收件人交付诉讼文件,而不是通过中介或其他中间环节。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文书通常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如收件人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代收人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公安部门送达诉讼文书,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由于直接交付的可靠性强,所需时间短,效率高,通常重要的诉讼文都应该尽量采用这种方式。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和交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当收件人或收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签名并盖章时才能使用。如果找不到收件人,也找不到收件人,可以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并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诉讼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注明拒绝的原因。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字,即认为已经送达。留置和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尽管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件都能适用于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适用。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直接送达困难时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书、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执送达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时,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的回执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不能送达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不能送达的原因,并退回诉讼文件和送达回执。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送达回执登记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登记邮寄的诉讼文书后,认为已经送达。挂号收据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五、转交送达。交付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给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收到后再交付给收件人的交付方式。通常适用于军人、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付程序为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由部队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传递。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让。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主要考虑收件人的特殊情况。收件人是军人,有利于保守部队的机密,也有利于部队政治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收件人的思想工作,保持部队稳定。对于服刑人员和正在接受劳动教育的人员,有利于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及时掌握收件人的思想趋势,防止事故发生。
公告送达,法律术语,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留置送达: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除留置送达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指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是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认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回证的印制有固定的格式。其内容包括:送达机关和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职务、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送达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等。送达回证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时,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遇到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在实施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进行完毕后,将送达回证带回人卷。采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将送达回证退回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和诉讼文书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退回。在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可能与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作出说明,并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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