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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
为你解答滞纳金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有上限吗的这个问题 一、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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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自行政决定作出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产生并起算,而税收征管法滞纳金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纳税、解缴税款时产生并起算。如将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规定适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将无法解决行政决定做出前滞纳金已实际起算的问题。这会导致税法适用中发生这样一种尴尬处境:鉴于对行政机关愈发严格的司法实践现状,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迎合人民法院的裁判趋向,要求仅仅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滞纳金应自行政决定作出且逾期不履行后支付,排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支付行政决定作出前产生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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