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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
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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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甲方计算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屋、车库等房地产开发产品,分别采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地产开发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每个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房地产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计算,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金额。2、B计算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等房地产开发产品等)为单位。),首先统一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和扣除。然后根据房屋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例、房屋开发产品的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屋、车库等其他房屋开发产品中分配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房屋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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