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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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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综上,职业禁止是假释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 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 告禁止令。 注意:禁止令的对象只有管制和缓刑,而没有假释。禁止令的内容是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特定人。加入了期限是管制执行期间、缓 刑考验期限。
不适用。 《刑法修正案 (八)》仅规定: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禁止令。这里没规定对假释犯使用禁止令,所以假释之后不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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