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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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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片制作协议范本如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企业宣传专题片,帮助甲方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拓宽销售渠道,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三、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验收后的修改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于其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达成的原则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明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传递产品信息,促进商品流通以及商业合作。企业做企业宣传片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宣传企业本身的形象,从而给客户留下潜在的印象,另一个则是传递产品信息,让客户了解更多。深圳宣传片是企业合作的重要沟通桥梁,而通过这种方式达成的合作占企业合作的三分之一左右。第二,服务于企业,让企业知名度更高。对于消费者来说,认识一个企业除了自己搜索信息之外,通过企业宣传片这样的宣传方式也是非常不错的。而且,优秀的企业宣传片通常都具有非常浓厚的艺术欣赏价值,能让观看者产生共鸣,从而认知这个企业,无论是对商品的展示还是企业的宣传,深圳宣传片都迎合了大家眼见为实的心理,因此对企业提高知名度有很大的好处。第三,视觉冲击更利于消费者记住企业。以往的宣传方式已经落后,给消费者带来审美的疲劳,因此宣传效果并不好,而企业宣传片则相反,其独特的创意,精彩的片段,呈现出企业的文化精髓,精神力量,通过这种冲击,让观众脑海中形成印象,进而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埋下伏笔。即使深圳宣传片当时没有合作的意向,也并不代表以后就没有,而企业宣传片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如果仅仅是老总本人或者是与企业员工的合影是合法的。涉嫌违法的是:企业利用彩页印刷品、企业网站及微信公号、企业微博,宣传政府等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的信息,甚至使用国家机关领导人与企业老总合影照片。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继续禁止商业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其第(五)项继续禁止商业广告中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该法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此禁令发布广告者设定了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早就明令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那么,企业利用彩页印刷品、企业网站及微信公号、企业微博,宣传政府等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的信息,甚至使用国家机关领导人与企业老总合影照片,是否违反《广告法》前述规定?企业彩页印刷品的内容,一般是宣传介绍本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或者是通过宣传介绍本企业形象来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属印刷品广告。企业在其彩页印刷品上,既有本企业形象介绍信息或商品服务促销信息,又有宣传政府等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的信息,甚至使用国家机关领导人与企业老总合影照片的,易使广告受众认为国家机关领导人重视信任该企业,并使广告受众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而选择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违反了《广告法》的前述规定。实际上,工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还明确规定,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但企业网站和企业微信公号、企业微博则既可以发布或推送广告信息,也可以发布或推送客观事件消息等非广告信息,尤其是微信公号、微博推送的消息都是独立成篇的。这三类媒介发布或推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信息及相关照片,如果是独立成篇,内容均为客观报道领导视察情况,而未插入任何推介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不宜认定为广告信息,不宜认定为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做广告。如果企业利用其网站或微信公号、微博发布或推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视察本企业信息及相关照片,不仅仅是客观介绍领导视察情况,而且夹入了推介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或者将国家机关领导人与本企业老总合影等照片在企业网站上突出宣传且企业网站上另有大量商品或服务促销信息的,就宜认定为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做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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