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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国家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役,并就征集对象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等条件和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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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4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兵工作中因私人不正当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嫌疑之一,应立案追诉:(1)接送不合格特殊条件兵员1人以上或普通兵员3人以上的;(2)战时发生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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