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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
索赔期限如下: 1.货物损坏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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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赔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关于索赔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货物有损坏时,权利人应于发觉时即向运送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迟到所致的损害,则自该货物得为处分之日起,最迟不得逾21日。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承运货物的损坏赔偿金额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其托运人于交付时有特殊声明,如需付额外运费,且已照付的,运送人除能证明所声明的价值比实际价值较高者外,应照所声明的价值赔偿。 《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的行李有安全保证的义务,如果乘客的行李在运输过程中有损毁,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您的描述,承运人不但在保证行李安全上有过失,而且中途上下乘客也违反了相关法规。所以,承运人对行李丢失应该负相应责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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