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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征收土地公告。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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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如下: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土地征收方案;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公告;根据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实施征地补偿和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1)协调。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停,是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2)裁决。补偿标准纠纷不能协调的,由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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