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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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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是这样规定的: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发生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受到伤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一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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