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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
不是老板决定的,是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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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依据,但不能作为欠款的法律证据,书面上要盖上单位的章就是法定证据了,如果上面的签字是老板的亲笔签字,也可作为欠款的依据。可以去人民法院要求发出工资支付令。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你们老板说买了社保等于签了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缴纳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是两回事,都是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辞职扣工资是不合法的,您要按照法定的辞职程序进行辞职,如果您在试用期的话需要提前3天,已转正的话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自己要保存好证据证明提出了辞职的通知,比如可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通知等,到期后就可以不用去上班,要求公司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公司不结工资,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发放全部的工资,以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入职第二个月起的二倍工资差额,我进一步详谈或者微信沟通。
工作一年了,但只拿了半年的工资,老总拖欠了半年的工资。这家公司目前将面临倒闭的危机,已经停止运作,公司的帐上也没钱了,而老总现在在外地,负债累累,不知什么时候才会回来。1、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产生劳动事实,老总拖欠员工工资,是违法的吗?2、如果分公司倒闭,是否可以要求总公司偿还拖欠的工资?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现在我们手上有一笔公司的营业外收入,而且老总也知道这笔款的存在,如果我们打算辞职,在征求老总意见而老总并未同意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直接用这笔款作为支付我们工资的用款?这样算违法吗?4、如何合理的运用这笔款来偿还我们的工资才是合法的?5,到劳动局举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提起劳动争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起劳动争议后劳动局多长时间才会受理?需要缴纳手续费用吗?解答人:社区会员我是MM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合同,首先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律的,你们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其次,由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长达半年之久),情况十分恶劣,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你们除了可以要回工资以为,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赔偿!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分公司破产的,首先应当对分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所得的钱款首先用于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如果清算的钱款不足以偿还欠职工的工资的,总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公司的钱款,如果单位同意给你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你可以拿这笔钱,如果不同意你拿走单位的钱的,即使单位欠你的钱,但该笔钱是公款,你拿走可能会构成侵占的行为,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因此,还是建议你用正当的渠道用法律手段来拿回自己的钱!《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报的材料也是提起争议仲裁的材料,主要就是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等,劳动争议仲裁需要交纳仲裁费用,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的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等规定:(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①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③撤诉案件,仲裁费申诉人负担。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4)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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