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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知识、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 一是由于对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相关规定执行不力,如对工程变更和时效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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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受到许多法律条款和规范的影响。 2、不平等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始终处于弱势方,因为施工合同文本草稿通常情况下均为发包方提供,如果施工房没有合同草稿进行全方位审核,容易忽略一些盲点,导致合同不完善、权益失衡。 3、合同履行不仅要面临环境风险,还要面临技术风险。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如果,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就会存在工程合同居间合同风险。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补充合同》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形成的,但在报绍兴市建管局备案时遭该局否决,相反,10月24日,该局盖章认可《施工合同》。内容上,《补充合同》仅是双方的私下约定,虽名为补充实为变更,内容并未是对《施工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而是对《施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作全盘变更,无论是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还是施工日期及延误工期的每天处罚标准,均是对早一天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应内容的约定作了颠覆和否定。就效力而言,《施工合同》的效力明显高于《补充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工程款结算等应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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