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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要素可判断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上由故意组成; 3、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客...
可以认定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盗窃、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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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认定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2)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3)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4)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1、可以认定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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