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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的主债权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部分债权可以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债权一旦转让,发生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则成为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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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对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其必须从属于主债权存在,因此抵押权与主债权必须自始至终捆绑在一起。但是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别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普通的抵押权必须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即必须先有主债权的存在而后才能产生抵押权,如果没有主债权的存在,自然也没有抵押权出现的可能性。而在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抵押权产生时主债权可能还没有存在,并且在决算期到来前,主债权始终处于一个不停变化的过程中甚至可能一度出现主债权为零的现象,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因此而受任何的影响,仍然正常的存续。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我国《担保法》第61条禁止将最高额抵押中的主合同债权进行转让。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其具体债权与抵押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从每个具体债权的合同角度来看,显然债权的数额都是确定的,既然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法律就没有理由认为债权人不能转让每一个具体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人不转让基础法律关‘系,而只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意味着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不会产生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情形,也不会发生抵押权分割给多个行使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0条观疋:—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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