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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的管辖主体如下: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主体。 (2)检察机关为审查起诉主体。 (3)法院为审判主体。 2、信用卡诈骗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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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5、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诈骗罪立案管辖范围是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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