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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子买卖合同: 1、开发商延期交房的; 2、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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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三种情形外,还有以下情形也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超过3%) 3、商品房户型误差,例如,双方在房屋交付的时候,房屋的主要部分却有一根柱子影响房屋的交付条件。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没有订立担保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5、商品房质量问题:比如说房屋的主要部分漏水、主要的部分有严重的裂缝。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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