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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与事故认定书没有关系,事故认定书不负责确定损失,只划分责任,你如果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认定书下达3日内申请复核。...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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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车辆有违法行为没有处理,和机动车出行没有必然关系。只不过,需要看你的违法次数有多少?因为,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内部规定,凡是发现机动车有3-5次(每个地方不统一)以上的违法的,可以暂扣机动车,请驾驶员处理完违法行为以后再驾驶上路。这样会给你的出行带来影响,但是,最终还是可以行驶上路的。而且,这个做法一般是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交警队才会实施。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交警不能继续扣车。 2、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对方逃逸交警可以开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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