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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具体规定请看我以下的解答。在法律和规章对医生的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失比较容易,这种法律...
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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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其具体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包括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以及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包括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以及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需要提醒的是,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所关联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行政处理,解决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对于医疗纠纷的赔偿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进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程以及责任比例等。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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