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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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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门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设置明显的禁停、警示、让行、限速标志和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监控区域,建设周边公共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预防、制止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未履行卫生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人身伤害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购买彩票;(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三)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四)盗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五)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六)损坏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财物;(七)阅读、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民族歧视、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八)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九)驾驶机动车,未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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