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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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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婚前生育一女,与初婚未育的一方再婚,再婚后生育的子女,应为第二个子女。但该再婚夫妻在有的省市的规定中,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在一些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明确的。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就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符合条件即可,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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