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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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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低价出售,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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