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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玩忽职守罪刑事犯罪的惩罚标准: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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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 从渎职罪的自身属性来看,渎职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1、渎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2、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3、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 4、渎职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 5、渎职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罪是同一个罪名吗?我国相关的法律有规定,玩忽职守罪是包含在失职赎职罪里面的,属于失职赎职罪中的一种罪数形式。但是失职赎职罪里面包含非常多的罪名,包括徇私舞弊罪,还包括过失或者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等。
1、根据《刑法》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玩忽职守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罪责,是应该由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进行公诉,而非由个人可以自诉的一种案件。如果一个人因玩忽职守而给工作带来了巨大损害,而工作上的巨大损害又给你个人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害,那么你有权向给你带来利益损害的政府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政府机关会以此追究那个个人玩忽职守罪的(当然也是通过检察院对玩忽职守的个人提起公诉)。如果你掌握那人玩忽职守的确凿证据的话,也可以向检察院检举你的证据,检察院也会据此进行调查起诉的。说到底,还是检察院进行公诉,你只可检举,不可自诉。
刑事判处罚金的执行标准是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罚金的缴纳有自动缴纳与强制缴纳、一次缴纳与分期缴纳等方法。犯罪人或其家属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的,为自动缴纳,类似民事裁判文书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犯罪人自动缴纳罚金的,该罚金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刑事判决文书判处一次性缴纳罚金的,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犯罪人分几次缴纳的,应当许可;如果有一期或几期超期缴纳的,应当征得法院的同意。犯罪人在判决书的各期期限内缴纳的,亦为自动缴纳。如果其中有一期超期未缴纳,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强制缴纳。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是在被执行人未能自动缴纳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而实施的,因此,它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和数额缴纳罚金为前提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对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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