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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进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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