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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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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离婚诉讼撤销后可以起诉,但离婚案件撤销和再起诉在时间规定上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销诉讼或人民法院撤销诉讼后,原告要求同一诉讼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原告撤销诉讼或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6个月内起诉的,不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受理。根据以上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可以撤销诉讼,是否允许撤销诉讼由法院决定,法院同意撤销诉讼后,如果没有新的状况、新的理由,原告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当然,这6个月的限制与对方无关,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想提起离婚诉讼,随时都可以提起。
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裁判生效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判决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还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撤诉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撤诉或者依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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